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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黄梅镇好又多超市西门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建雄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7MA49X0FLX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黄梅镇人民大道8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06
2022-03-30
(2022)鄂1127民初1306号
租赁合同纠纷
郑**、黄梅县黄梅镇好又多超市西门店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5〕76号
2024年5月30日,当事人从南昌腊未堂处购进了40包柴火腊肉食品,购进价格为每包19元,售价为每包26.9元。该食品外包装标注有品名:柴火腊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436012129121、生产商:江西官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5月16日、保质期;常温180天(真空包装不破损)等内容。该食品在2024年11月13日后就已超过保质期,据当事人陈述,该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一直未下架在售。经本局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当事人的电脑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在该食品超过保质期后,2024年11月13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共销售13包,销售金额349.7元,故违法所得为349.7元。2025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未售出的2包,涉案货值金额合计403.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349.70元,并处以59650.30元罚款,合并执行60000元,上缴国库。
59650.3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2
黄梅市监处罚〔2024〕53号
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安装使用有两台自动人行道电梯,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分别为:梯鄂JH0002(15)、梯鄂JH0003(15),两台电梯均已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4年01月,2023年1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使用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电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及未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于2024年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梅市监特令[2024]1号),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复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制定电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进行应急演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3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30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2
3
黄梅市监处罚〔2023〕89号
2022年9月5日,当事人从江西省厚德迎客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处购进了6包腊味酱肉食品,该食品外包装标注有:产品名称:腊味酱肉(腌腊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431012205562、 产品标准:GB2730、贮存条件:真空完好保质90天 0℃以下保质180天、生产商: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桂王路与纬一路交叉口东北角、生产日期:2022年8月29日、净含量:500克±10克,价格:25.8元等内容。当事人购进上述6包腊味酱肉食品后未进行冷藏贮存,直接放在店内的货架上销售,食品的保质期为90天(到2022年11月29日超过保质期)。上述6包食品的购进价格为19.5元/包、销售价格为25.8元/包,在2022年10月中旬销售了3包(未过保质期),在2023年2月份销售1包(已过保质期),余下未售出的2包经当事人提出申请,于2023年2月17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下,当事人进行了销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合计77.4元,违法所得合计6.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3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3元,并处以50000元罚款,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放弃了上述权利。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3元,并处以50000元罚款,合并执行50006.3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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