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方高投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轩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422MA7MMJBU7A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郭勒布依乡湘泉社区F-1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6
(2024)新0105民初84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新疆北方高投能源有限公司
梁**,玛纳斯县万众聚嘉商贸有限公司,李**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8
(2024)新0105民初84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新疆北方高投能源有限公司
李**,玛纳斯县万众聚嘉商贸有限公司,梁**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29
(2024)新0105民初84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新疆北方高投能源有限公司
梁斯宇;玛纳斯县万众聚嘉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
2025-02-27
(2024)新0105民初84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新疆北方高投能源有限公司
梁斯宇;玛纳斯县万众聚嘉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吐税稽罚〔2026〕1号
2022年8月31日,你公司取得新疆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货物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费”,发票代码:6500221130,发票号码:08285863-08285865,发票金额为141311.59元,税额12718.01元,价税合计154029.60元,以上发票于所属期2022年8月、9月进行认证抵扣。上述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检查,你公司在与开票方无真实业务情况下,向开票方付款扣除手续费后回流资金,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在发票抵扣当月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2022年增值税12718.0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询问笔录;电话询问笔录;银行资金交易明细;相关记账凭证及其附件复印件;认证抵扣清单、合同、货物运输单、结算单、记账凭证;企业提供情况说明。以上证据证实你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并认证抵扣申报。
(二)城市建设维护税
你公司因少申报缴纳2022年增值税,造成少申报缴纳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适用5%的税率,少申报缴纳2022年城市建设维护税317.95元。
证据资料同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1.你公司取得3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