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区城市美购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龙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08MA1N5RPMXR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162号尚城商业街A区19幢1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24
(2020)苏0508民初292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苏州市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x**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姑苏市监处罚〔2024〕S0327号
2024年4月5日,投诉人通过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反映,在当事人处购买到一包过期大米,要求核实处理并赔偿。根据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1日对当事人门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对2024年4月5日店内销售一袋过期吴韵苏香江南软香米给投诉人的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吴韵苏香江南软香米有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批准本局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对投诉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在2024年4月5日销售给投诉人的1袋过期大米的具体信息为:名称吴韵苏香江南软香米(香弹系列),净含量5kg,生产日期2023年9月16日,保质期6个月。
另查,上述商品当事人是于2023年12月13日从苏州万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5袋,进价33元/袋;售价42元/袋。因当事人都是零散销售没有记载相应销售记录,故可查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42元,违法所得为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打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与身份信息;
2、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3、2024年4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商品的进销情况、及经营过期食品事实的情况;
5、供货商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进货单据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的情况;
6、召回公告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情况;
7、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证据,本局于2024年9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姑苏市监处告字〔2024〕S409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罚款金额420元;没收违法所得9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20.00元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1-01-1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