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永丰镇杨鹤化妆品大世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3MA199YD36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永丰镇关家窝堡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冈市监处罚〔2024〕10024号
青冈县永丰镇杨鹤化妆品大世界货架上摆放的酮康采乐营养修护发膜,数量5瓶,包装标注限用使用日期为2023/05/23,已超过限用使用日期,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
2.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 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情况属实;
4.现场检查照片4张 ,证明 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5.销售凭证2张 ,证明当事人销售过过期化妆品。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青冈县永丰镇杨鹤化妆品大世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情况属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拟建议作出减轻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2.没收酮康采乐营养修护发膜5瓶;
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000.00元
-
2024-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