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杜志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志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4MA4C4HRD1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英山县雷家店镇金华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英山市监处罚〔2025〕127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山药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标准指标≤0.3mg/kg,实测值0.744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样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ZZ20250511696)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FZZ20250511696),并告知了当事人如果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经营销售的抽检不合格山药是从英山县农贸市场赖友元处购进的,共进了40斤,进价:5元/斤,零售价:6元/斤,销售金额240元。截止报告送达之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山药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共计240.00元。当事人自称进购该检验不合格批次山药时未要求供货商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以及该批次山药的检验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合并给于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3、处以10000.00 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1024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1
2
英山市监处罚〔2023〕41号
-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3、处以15000 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15180元。
15000.00元
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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