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文秀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文秀 | 注册资本: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4MM47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向阳路西段(碧海骄阳楼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5〕72号
榆树市文秀食品商店从一推销员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0202的“康师傅金汤牛肉面(方便面)”,保质期6个月,共计购进1箱,以4.00元/桶购进,以5.00元/桶销售,截止案发,销售了1箱,没有库存;因该店未建立进销货查验记录,现有证据仅能判定该店销售了一袋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金汤牛肉面(方便面),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5.00元。
2024年12月12日,我局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220182002024121255182233,投诉人称榆树市文秀食品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查,榆树市文秀食品商店从一推销员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0202的“康师傅金汤牛肉面(方便面)”,保质期6个月,共计购进1箱,以4.00元/桶购进,以5.00元/桶销售,截止案发,销售了1箱,没有库存;因该店未建立进销货查验记录,现有证据仅能判定该店销售了一袋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金汤牛肉面(方便面),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5.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5.00元。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