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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芯骞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祝芯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2MA7GK6RE67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维末彝族乡碳房社区普炭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砚处罚〔2023〕1-20号
据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进货凭证和票据。因当事人无相关进货票据,也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查证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是否售出,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现场查获的上述22个品种22个批次,共计442袋/瓶/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48.00元。
综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要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砚山县维摩彝族乡碳房社区普炭路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22个品种22个批次,共计442袋/瓶/个,货值金额1,548.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综合考虑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确因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等综合因素,依法对当事人裁量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22个品种22个批次,共计442袋/瓶/个的食品; 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上缴国库。 另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30000.00元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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