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永乐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贵乐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5343299956H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48号九洲依云郡综合楼A栋店面116室(第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湾市监药处罚〔2023〕46号
南昌市永乐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非处方药复方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复方氨酚烷胺片与处方药混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七)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的规定。构成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混放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没有《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非处方药复方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复方氨酚烷胺片与处方药混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非处方药复方葡萄糖酸钙口服溶液、复方氨酚烷胺片与处方药混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七)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的规定。构成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混放的行为。。
0.00元
南昌市湾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