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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瑞健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殷亨鑫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0223MAE94A157M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桦林路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互助市监处罚〔2025〕20号
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互助县威远镇桦林路开展药品“清源”行动专项检查。经查当事人药店内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了处方药,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互)市监责改〔2025药〕03号]要求其限期在6月12日前改正,并给予口头警告。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整改问题予以复查时发现该药店执业药师仍不在岗,经查询药品的销售记录,该单位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销售了“枸橼酸莫沙必利分散片5mg*20片”、“奥美拉唑肠溶胶囊20mg*14粒”、“胶体果胶铋胶囊100mg*24粒”等17中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及《青海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五条:本条是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裁量基准的规定。因青海省瑞健医药有限公司积极主动配合、违法销售金额较小(涉案金额535.5元),符合裁量规则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办案机构集体讨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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