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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每天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海洋注册资本:3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22MA6KTPGF7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街道下绮罗社区居民委员会观苑小区8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5〕177号
当事人于2016年5月23日经我局核准登记在腾冲市腾越镇热海社区观苑小区从事小吃服务;食品零售;纯天然翡翠、珠宝、工艺品(不含象牙及制品)批发、零售的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通过拼多多网购平台上名称为新德食品调味店的网店,分四次购买了80瓶东古酱油,购买详情如下: 2024年10月16日购买了20瓶(650ml/瓶),实付金额53.10元; 2024年10月25日购买了20瓶(650ml/瓶),实付金额53.10元; 2025年2月28日购买了20瓶(650ml/瓶),实付金额54.80元; 2025年4月24日购买了20瓶(650ml/瓶),实付金额53.20元。 上述酱油共计52L,购买价格合计214.20元。 当事人在购买上述酱油后,将其全部倒入一无标签标识的塑料桶内用于调制蘸水。因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记录,购买的酱油计量单位为毫升,在混装入塑料桶并使用了一部分后,无法以毫升为单位准确计算数量,按照一般酱油密度1.2kg/L计算,上述52L酱油计为62.4kg,单价3.43元/kg。当事人未留存购买的酱油的外包装,已无法获取酱油的详细产品信息。至被我局查获之日,当事人共使用了上述酱油41.9kg,剩余20.5kg未使用,由于上述酱油当事人是用作调制蘸水使用,未单独进行销售,已使用的酱油按购买价计,违法所得为143.72元。 2025年3月1日当事人通过拼多多网购平台上名称为东北珍特产食材店的网店,购买了70袋荞麦冷面(生产日期:2025年2月22日,保质期:常温60天;冷藏90天,净含量:380克,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22042160517,生产企业:吉林省瑞严泽朝族食品有限公司),单价为3.1元/袋,将其中30袋放在店内加工制作后以东北冷面的形式进行销售(1袋制作1碗),销售价格为18元/碗。至被我局查获之日,当事人共销售了9袋上述荞麦冷面,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也无销售相关记录,无法查证上述荞麦冷面超过保质期后是否销售过,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剩余未销售的21袋已超过保质期的荞麦冷面,按销售价计,货值金额共计378.00元。 综上,本案涉案无标签的酱油及超过保质期的荞麦冷面货值金额共为592.20元,违法所得为143.72元。
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荞麦冷面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酱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从轻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被我局扣押的无标签的酱油20.5kg; 二、没收违法所得143.72元; 三、罚款5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5143.72元。
50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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