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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大新路星汇网吧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亮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89EY56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大新路春光商场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1号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有106台电脑,均为组装机,其配置的组装机两种电源铭牌信息为“长城网星GW-730额定625w,输入220V5A50Hz;中国长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制造”,标示有3C认证标志;另一种为:“航嘉HK900-13PP猛擎905,额定功率800W;深圳航嘉驰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标示有3C认证标志。由基本公式可知上述两批组装电脑的额定电流分别约为2.955A、3.636A。该批106台电脑的液晶显示屏与主机是当事人投资人在2022年7月份左右从武汉市一家要转让的网吧处购买而来,除上述显示屏与主机外其他配件是当事人投资人从不同渠道、不同经销商处按需采购的,一般是按照性价比高低多方比较后购买,且由于时间较长,经销商数量较多,具体的采购时间以及对应的经销商当事人记不清了,也无法提供购进电脑配件的合同、发票收据、交易转账记录等购进凭证。上述电脑配件到达当事人网吧后,当事人请安装师傅上门对电脑配件进行组装,组装成机后用于网吧经营活动。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组装电脑整机的CCC认证证书(《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36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八)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13种)39、微型计算机(0901);附件:2:39、微型计算机(0901),适用于额定电流小于等于6A的微型计算机。家用办公用的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控制智能仪表用的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文本处理设备、网络计算机等;可以确定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组装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认证函〔2003〕196号)《关于现场组装电脑认证执法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当事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组装电脑并不在可以不用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范围内,而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脑虽然开关电源、显示器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并不能代表电脑已经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经营账册和电脑配件发票清单,当事人根据其网吧经营实际,陈述该批106台电脑平均每台电脑的货值金额约为8000元,总货值金额约84.8万元。其中,平均每台电脑主机货值金额为5000元,电脑主机货值总金额约53万元。因当事人经营中未建立经营财务账册,不能提供经营相关银行流水和票据,故无法计算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批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装电脑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2
仙税罚﹝2023﹞3号
发票种类:2008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代码:4200163320;发票号码:08631346--08631347;张数:2
仙桃市大新路星汇网吧丢失普通发票2份,属于违法程度“一般”,对仙桃市大新路星汇网吧该行为处以罚款150元。
15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
2023-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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