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鸿华气体供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明燕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1125MA4QQG8H33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麒麟社区三元宫村6组(车头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永市监处罚﹝2023﹞135号
现查证,2023年2月,当事人江永县鸿华气体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燕因长期不在江永县,实际由陈小青和其丈夫鲁改德于2023年2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2023年2月以来,当事人从蓝山县联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氧(医用氧)113瓶,购进价31元/瓶,共计购进金额3503元;主要销售给本县的医院和乡镇卫生院,销售价格是70元/瓶,共计销售了101瓶,其中代蓝山县联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江永县人民医院21瓶、博爱医院15瓶、现代医院20瓶,共计56瓶。销售给粗石江卫生院4瓶、允山卫生院5瓶,共计9瓶是由江永县鸿华气体供应有限公司名义开具湖南增值税电子发票,剩下的46瓶销售给其他卫生院,都没有开票。尚余12瓶被我局就地封存,江永县鸿华气体供应有限公司实际销售按销售价格70元/瓶计算,共计销售氧(医用氧)55瓶,货值金额为3850元。经查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明燕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明燕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事实。3、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仓库发现有陈列氧(医用氧)的事实。4、2023年8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江永市监强制字[2023]03-0823号)一份、扣押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3-0823)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并证明我局对陈列在当事人仓库的药品采取了查封(就地查封)措施。5、对蓝山县联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陈国立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其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等供货单位的资质复印件证明了江永县鸿华气体供应有限公司销售的氧(医用氧)是由蓝山县联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6、江永县鸿华气体供应有限公司提供的8张气体销售出库单,证明该公司从蓝山县联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113瓶氧(医用氧)的事实。7、江永县鸿华气体供应有限公司提供的10张蓝山县联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医用氧销售单,证明江永县鸿华气体供应有限公司代蓝山县联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氧(医用氧)的事实。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事实。
1、没收12瓶氧(医用氧);2、没收违法所得385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