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齐旗快餐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伍雄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3MADP38LC3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劳技小区3号楼网点18-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建市监处罚〔2026〕24号
经查: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齐旗快餐店进行检查时,抽查该店使用的产品名称:猪肉培根;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51224,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当时未能提供该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抽查产品名称:维艺起酥油;净含量:16千克;生产日期:2025/12/14;保质期至:2027/06/13;原产国:印度尼西亚;当事人无法提供海关报关单、海关检疫证明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抽查产品名称:沙拉酱(板烧味);生产日期:20260121;保质期:9个月,该产品无法提供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另执法人员发现,在其食品处理区西侧靠墙的工具清洗水池里,存放有冷冻食品,水龙头开关打开,正在用流水进行缓化处理冷冻食品。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齐建市监责改[2026]26号WH),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2026年3月20日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仍然无法提供以上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进口产品的海关报关单、海关检疫证明。
在其食品处理区西侧靠墙的工具清洗水池上面,放置不锈钢槽,不锈钢槽内放置冷冻食品,使用流水进行缓化,缓化水从工具清洗水池进行排放。当事人对2026年3月20日责令改正的两项违法行为仍未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获得合法的经营资格;
3.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合法身份;
4.委托书及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5.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被委托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7.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责令改正事项;
8.现场检查照片五份,证明当时检查的产品及检查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决定给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十三)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决定给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500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如下:决定给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0元。
15000.00元
-
2026-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