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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小乌果园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建杰注册资本:0.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22MA4N1N4Y7U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东安县白牙市镇狮岩路鑫龙小镇三期16栋1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290号
受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2025年7月30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海南小台芒(购进日期:2025-07-30,样品数量:4.548kg)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8月12日,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当事人经营的此批海南小台芒,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检验报告》(№:CJ25072208)。 按省、市局的工作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领取了处置任务,并于2025年9月1日将此《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此《检验报告》(№:CJ25072208)的检验结论予以认可,没有异议。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东市监责通字[2025]城东A0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召回此批次不合格海南小台芒。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5-07-30的海南小台芒是从深圳市鹏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货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共购进海南小台芒10kg,进价为6元/kg,售价为11元/kg,抽样4.12kg ,剩余5.88kg已于2025年9月1日前全部售完,货值金额为110元,违法所得为110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无(110元); 2、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玖拾元(4890元)。
4890.00元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2
东市监案处字〔2024〕84号
受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2024年3月6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 (购进日期:2024-03-06,样品数量:2.315kg)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3月28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判定:当事人经营的此批次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检验报告(№:FJ2402266)桂林砂糖橘(购进日期:2024-03-06,样品数量:2.13kg)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3月31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判定: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见检验报告(№:FJ2402264)。 按省、市局的工作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模块领取了处置任务,并于2024年4月8日将此《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此《检验报告》(№:FJ2402266、№:FJ2402264)的检验结论予以认可,没有异议。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东市监责通字[2024](A20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召回此批次不合格香蕉、桂林砂糖橘。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4-03-06的香蕉及购进日期为2024-03-06的桂林砂糖橘都是从首衡市场购进的,进货时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香蕉共购进16kg,进价为3元/kg,售价为4元/kg,已于2024年4月8日前售出,货值金额为64元,违法所得为16元桂林砂糖橘共购进12.5kg,进价为8元/kg,售价为10元/kg,已于2024年4月8日前售出,货值金额为125元,违法所得为25元。货值金额共计189元,违法所得共计4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元;2、罚款人民币5959元。
5959.00元
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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