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古月琴酒楼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守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48WBC53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刘家场镇庆贺寺村(三岔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6〕67号
当事人经营毒死的动物肉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之规定,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五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处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150元。
5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