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兴万家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振珊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27947715270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火燃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2
(2025)赣07民终3287号
劳动争议
刘**
江西赣州兴万家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8-07
(2025)赣07民终3287号
劳动争议
刘**
江西赣州兴万家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4-25
(2025)赣0722民初11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赣州兴万家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肖**
信丰县人民法院
4
2025-03-14
(2025)赣07民终1144号
劳动争议
江西赣州兴万家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范**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11-29
(2023)赣0722民初38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赣州兴万家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张*
信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5〕500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江西赣州兴万家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起在赣州市章贡区成立,主要从事食用菌种及食用菌的生产和销售,生产区位于章贡区沙石镇火燃村,至案发,18台压力容器,2台已于2025年2月13日现场检验(报告未出),另在用16台列入监管的压力容器未经检验以及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造单位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编号 制造日期 存放地点
1 佛山市科威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壳管式冷凝器 KHS-15 2012/3/1 制种室
2 佛山市科威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壳管式冷凝器 KHS-15 2012/9/1 出菇房二号
3 佛山市科威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壳管式冷凝器 KHS-15 2012/9/1 出菇房11号
4 佛山市科威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壳管式冷凝器 KHS-15 2012/10/1 出菇房12号
5 佛山市科威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壳管式冷凝器 KHS-15 2012/9/1 出菇房13号
6 佛山市科威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壳管式冷凝器 KHS-15 2012/9/1 出菇房5号
7 佛山市科威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壳管式冷凝器 KHS-15 2012/9/1 出菇房4号
8 佛山市科威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壳管式冷凝器 KHS-15 2012/9/1 出菇房3号
9 佛山市科威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壳管式冷凝器 KHS-15 2012/9/1 出菇房10号
10 佛山市科威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壳管式冷凝器 KHS-15 2012/9/1 出菇房9号
11 佛山市科威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壳管式冷凝器 KHS-25 2012/4/1 养菌23
12 佛山市科威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壳管式冷凝器 KHS-30 2012/4/1 养菌21
13 佛山市科威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壳管式冷凝器 KHS-30 2012/4/1 养菌22
14 佛山市科威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壳管式冷凝器 KHS-30 2012/4/1 打冷间
15 上虞大鑫制冷 壳管式水冷冷凝器 K171190 2017/7/1 养菌19
16 上虞大鑫制冷 壳管式水冷冷凝器 K171191 2017/6/1 接种室
上述压力容器当事人在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监督检查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压力容器并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4月15日,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复查,发现仍未整改到位,故将该案源线索移送本局处理。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上述16台压力容器仍在使用,未进行检验以及办理使用登记,上述压力容器均在2017年之前生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源线索移送函》区市监(沙石)移【2024】151号,《案源线索移送函》区市监(特)移【2025】26号,证明案件来源以及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及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及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的事实;
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及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压力容器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经营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事实;
5、2025年5月15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现场检查照片3份,《关于压力容器补办注册登记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共28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的签名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