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优皇厨卫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小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01MA6GYKGW6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兴义市木贾办东贡社区木贾物流城B区12栋1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市监坪处字〔2025〕55号
2025年7月15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10月29日,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编号为No:【黔】质检第 J20250400954号检验报告,经检验热负荷(5.2.2a)不符合GB16410-2020标准要求。2025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当事人从广东省佛山市购进被抽检批次燃气灶3台,受检产品信息如下,名称:家用燃气灶,商标:灶宝,规格型号:JZY-Z02,生产日期/批号:2023-09-03,执行标准/技术文件GB16410-2020、GB30720-2014,该款家用燃气灶进价55元/台,销售价是100元/台,已销售1台,还剩2台,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家用燃气灶2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伍元整(45.00);3.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以上共计罚没人民币叁佰肆拾伍元整(345.00)。
300.00元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