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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波波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新波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C61P2Q3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竟陵纺织路东湖商居街66-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5〕84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30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并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鄂DA728c00127),在天门市竟陵纺织路东湖商居街66-68号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 2023年3月,当事人从药师帮网络平台,以55元/盒的价格,购进阿斯利康制药公司生产的“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20盒(规格47.5mg*28片/盒),购货金额11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税票及对公转账记录,也无法提供平台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该药品当事人以58元/盒的价格均销售完毕,其中于2024年12月30日销售给慢保患者1盒,剩余19盒以现金交易方式售出且未录入电脑销售系统,销售金额共计1160元。当事人从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20盒(规格47.5mg*28片/盒)并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160元,违法所得116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60元; 2、罚款2000元;两项合计316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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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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