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波波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新波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C61P2Q3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竟陵纺织路东湖商居街66-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602号
经查,2022年12月30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主体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鄂DA728c00127),在天门市竟陵纺织路东湖商居街66-68号从事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等零售经营活动。
2024年7月,当事人从不知名患者手中,以40元/盒的价格,购进“万爽力”牌盐酸曲美他嗪缓释片8盒,购货金额为480元,以60元/盒的价格待售。该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00077,产品批号:2021466,生产日期:2023 03 02 有效期至2026 03 01,生产企业:施维雅(天津)制药有限公司。2026年3月27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库存待售的“万爽力”牌盐酸曲美他嗪缓释片8盒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销售类药的货值金额为480,无违法所得。
2025年7月到2026年3月,当事人从不知名患者手中购进下列药品,在其药店售卖。
1、 以20元/盒的价格购进“力平之”牌非诺贝特胶囊19盒,以34元/盒的价格待售,货值金额为646元。该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181239,生产企业:RECIPHARM FONTAINE,其中产品批号为36699的有2盒,产品批号为37638的有4盒,产品批号为37479的有2盒,产品批号为37514的有4盒,产品批号为36983的有2盒,产品批号为37353的有5盒。
2、以3元/盒的价格购进“常乐定”牌瑞舒伐他汀钙片6盒,以5元/盒的价格待售,货值金额为30元。该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03479,产品批号:25092712,生产企业: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三类药品的供货商资质及随货同行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天市监限提〔2026〕04-16号),要求当事人在三日内提供上述药品来源的相关资料,截止2026年4月2日,当事人仍未提供。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为1156元,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力平之”牌非诺贝特胶囊19盒(规格:10粒/盒),“常乐定”牌瑞舒伐他汀钙片6盒(规格:7片/板×4板/盒);2.罚款3000元。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劣药“万爽力”牌盐酸曲美他嗪缓释片8盒(规格:30片/盒);2.罚款3000元。
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力平之”牌非诺贝特胶囊17盒(规格:10粒/盒)、“常乐定”牌瑞舒伐他汀钙片6盒(规格:7片/板×4板/盒)、超过有效期药品“万爽力”牌盐酸曲美他嗪缓释片8盒(规格:30片/盒);2.罚款6000元。
9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2
天市监处罚〔2025〕84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30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并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鄂DA728c00127),在天门市竟陵纺织路东湖商居街66-68号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
2023年3月,当事人从药师帮网络平台,以55元/盒的价格,购进阿斯利康制药公司生产的“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20盒(规格47.5mg*28片/盒),购货金额11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税票及对公转账记录,也无法提供平台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该药品当事人以58元/盒的价格均销售完毕,其中于2024年12月30日销售给慢保患者1盒,剩余19盒以现金交易方式售出且未录入电脑销售系统,销售金额共计1160元。当事人从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20盒(规格47.5mg*28片/盒)并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160元,违法所得116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60元;
2、罚款2000元;两项合计316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