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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锡凌煤矿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则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502701365424K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毛登牧场境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8
(2025)内2502民初1812号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张**
锡林浩特市锡凌煤矿,内蒙古宝山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2
2025-01-27
(2024)内2502民初8809号
股东出资纠纷
张**
锡林浩特市锡凌煤矿,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3
2024-12-17
(2024)内2502民初8809号
股东出资纠纷
张**
锡林浩特市锡凌煤矿,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4
2024-12-17
(2024)内2502民初8806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张**
锡林浩特市锡凌煤矿,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5
2024-10-09
(2024)内2502民初53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许**
锡林浩特市锡凌煤矿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6
2023-05-22
(2023)内2502民初1784号
合同纠纷
锡林浩特市毛登牧场
锡林浩特市锡凌煤矿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7
2022-06-14
(2022)内2502民初20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
锡林浩特市锡凌煤矿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8
2022-06-08
(2022)内2502民初20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
锡林浩特市锡凌煤矿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9
2022-04-27
(2022)津0104民初19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天变航博电气发展有限公司
内蒙古宝山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锡凌煤矿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10
2021-12-21
(2021)内2502民初154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包头市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宝山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锡凌煤矿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1-16
(2021)内2502民初15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门**
裁判文书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2
2021-09-19
(2021)内2502民初154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包头市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11
2021-12-27
(2021)内2502民初154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包头市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锡凌煤矿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0-14
2020-08-20
(2020)内2502执558号之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与锡林浩特市锡凌煤矿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1-15
2019-08-27
(2019)苏1084执恢29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锡林浩特市锡凌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11-05
2019-08-30
(2019)苏1084执恢3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锡林浩特市锡凌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9-05
2019-06-25
(2019)苏1084执121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锡林浩特市锡凌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02-27
2018-12-10
(2018)苏1084执228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锡林浩特市锡凌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2-27
2018-11-05
(2018)苏1084执22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锡林浩特市锡凌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66521.00元
执行案件
8
2018-03-06
2017-10-09
(2017)内2502民初2371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与锡林浩特市锡凌煤矿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25129.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市市监处罚﹝2024﹞033号
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合并处罚如下:罚款110000元。
110000.00元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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