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东波肉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1CJE3X0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局直医院3号楼10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5〕175号
经查,2021年4月份当事人开始在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局直医院3号综合楼10号门市注册并经营了嫩江市东波肉包店。主要经营项目是小吃服务。2025年10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其店内监督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上述商品未依法设立标价签,未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由于当事人在销售时并未出具票据也无销售账册,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合法性;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4.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 500 元整。
500.00元
-
2025-11-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