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丽丽食品批发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丽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2MA173FLB6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林荫路幸福二区9号楼4号网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4】0201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日购进涉案批次不合格喜力啤酒20箱,每箱12听,进货价格为70元/箱,以100元/箱的价格在门店内进行销售,至检查时已售出2箱,剩余18箱。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剩余18箱啤酒予以扣押。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200元。当事人在购进涉案批次啤酒时该批次啤酒标签已被刮擦,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要保留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喜力啤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当事人在进货时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了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啤酒18箱;
3、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4、罚款18500元
185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昌邑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