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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客多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银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92MACWQQE77J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工业园区讨号板步行街云和义9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开市监处罚〔2025〕39号
5月20日由于案件尚未办结,根据案情需要,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限进行延期,下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呼开市监延强〔2025〕8号。 2025年6月5日对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客多生活超市店长赵瑞进行询问调查,确认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违法事实。 2025年6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5年4月22日13时58分至16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经济技术开发区佳客多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该店进门右手边最北面冷藏柜最下层有两瓶大窑荔爱,净含量520ml,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13日,保质期8个月。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均已超过保质期。后经询问,该饮料是从供货商“志强烟酒”购进的。 经调取上述产品出入库记录显示:“大窑嘉宾荔枝味520毫升”(即大窑荔爱)饮料共两批入库,一批入库时间为2024年8月24日,共购进数量为18瓶,另一批入库时间为2024年9月22日,共购进数量为18瓶,两批购进单价均为2.666元,售价为3.5元。 截至现场扣押当日,大窑嘉宾荔枝味520毫升(即大窑荔爱)饮料在超过保质期后售卖过1瓶,为2025年4月14日。涉案违法产品2瓶,货值金额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计算,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3.5×2=7元,违法所得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即1×(3.5-2.666)=0.834元。
本案中,鉴于本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过期预包装食品仅销售出1瓶,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轻微;涉案违法产品货值金额7元,违法所得为0.834元,案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能够及时进行整改,对经营场所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且当事人无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考虑以上裁量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可以减轻处罚:(一)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四)及时改正的;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四)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减轻情节、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倍数)的30%以下(含30%)决定处罚。
2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5-07-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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