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北区润宁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松群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02MA5NDT1T05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贵港市七里桥旧贵宾公路南侧(迎宾华府南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港北市监处罚〔2023〕73号
2023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港市港北区润宁大药房的处方药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药房经营场所内阴凉区的销售玻璃药架上陈列有待销售的“长春宝口服液”9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03113,产品批号:230103,生产日期:2022.01.13,有效期至2025.12)。当事人未能提供已销售的上述处方药的处方笺或凭处方销售的相关证明材料。我局于2023年5月29日对该药房的受委托人投资人兼员工林凤艳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3年5月23日经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2日从浙江玖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长春宝口服液(药品完整相关信息)15盒。截止案发时,已经销售了上述批次长春宝口服液6盒。当事人未能提供已销售的上述处方药的处方笺或凭处方销售的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元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