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粤客隆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荣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4BXCLJ6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汉川市沉湖镇福星公园商业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5〕317号
经查,根据当事人陈述,本局执法人员查明该批次抽检的不合格的产品鲜活大鲫鱼,是当事人于2025年07月17日在“仙桃市江汉平原农产品大市场(无名称的个体工商户)”购进的。购进了19斤,购进价格为9元/斤,销售单价27.60元/kg;当事人陈述2025年07月18日,销售了8.20kg,因鲜活产品有损失,自已处理掉了,当事人提供了销售台账。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及采购票据,未能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经营场所没有快速检测设备,销售前也没有做快速检测。当事人上述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根据上述调查,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62.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2.2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