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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辉华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松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1MAAC1F1H80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平建社区杀岭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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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4〕339号
经查,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张磊徐丹书夫妇分别以重庆市秀山县浩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秀山县凤鸣湖生态旅游专业合作社、重庆八方源食品有限公司以及当事人等4个经营资质与秀山县渝集景丰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猪肉购销协议》,经该公司供货渠道向秀山县各中小学校配送白条猪肉。在2022年9月19日至27日间(即19日、20日、21日、22日、23日、26日、27日),张磊徐丹书夫妇以当事人名义经秀山县渝集景丰食品有限公司供货渠道向学校配送的白条猪肉,当事人未收集、存档白条猪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销售单》《送货单》等票据,未查验其货品,不能确保货证相符,无法发现其肉质松紧、有无异味、是否腐败等感官性状异常。对2022年9月20日发生学校反映疑似母猪肉的情况,当事人作为供货主体,存在只走账,未对张磊徐丹书夫妇日常供货行为进行监管,不知情学校反映的问题。属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另查明:张磊徐丹书夫妇与段利平于2022年9月合伙期间,段利平于9月19日在生猪户马军平处购买5头母猪、9月20日购买6头母猪,总计11头母猪在秀山县宝义和食品有限公司宰杀后,以当事人和重庆八方源食品有限公司名义经秀山县渝集景丰食品有限公司供货渠道向县内26所中小学校配送母猪肉,且未按规定明示告知配送的猪肉中掺入母猪肉。2022年9月20日,张磊徐丹书夫妇经童娇在玉屏温氏畜牧有限公司购买84头生猪(种母猪64头、后备母猪20头),分别于9月21日至27日间,在秀山县宝义和食品有限公司累计宰杀44头母猪(21日16头、22日14头、23日9头、26日3头、27日2头)并以当事人和重庆八方源食品有限公司名义经秀山县渝集景丰食品有限公司供货渠道向县内26所中小学校配送,且未按规定明示告知配送的猪肉中掺入母猪肉。另40头母猪生猪其中的33头进行了外调和宰杀后的7头销售至秀山县菜市场,未进入学校。综上,张磊徐丹书夫妇于2022年9月19日至9月27日期间,以当事人和重庆八方源食品有限公司供货企业名义,经秀山县渝集景丰食品有限公司供货渠道向县内26所中小学校配送的正常商品猪肉中掺入了55头母猪猪肉。其中重庆八方源食品有限公司配送数量累计7834.5斤(母猪肉以及正常商品猪肉混合后配送的总数量),货款总计144219.90元;当事人配送数量累计12904.3斤(母猪肉以及正常商品猪肉混合后配送的总数量),货款总计242473.65元。2022年10月30日秀山县渝集景丰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使用公对公方式向当事人和重庆八方源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账,进行了货款结算。经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母猪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42473.65元; 3.罚款242473.65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42473.65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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