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区鑫诺壶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文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703MA1WD5WR75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连云区墟沟滨海北路1号海客瀛洲小区C3号楼1-2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连区市监处罚〔2023〕9300024号
现查明,2023年5月30日下午,当事人将其退休老同事送给当事人的上述三瓶标有“ 、359旅传人纯粮酿造、浓香精品52°、专供酒、净含量500ml等字样”的白酒销售给举报人,售价240元/瓶,共计:720元。2023年6月4日,当事人又向其退休老同事要了上述同款白酒一箱,共6瓶,将其中的3瓶放置在货架上销售,标价:280元/瓶,另外三瓶自用。当事人销售的白酒的规格是6瓶/箱,1斤(500ml)/瓶,酒精度为52度;酒箱上标有:专供酒、原料、酒精度、净含量、制造商等内容;箱内有合格证一张,印有:新疆托木尔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合格证、批次、检验日期等内容;酒瓶瓶身上标有 : 、359旅传人纯粮酿造、浓香精品52°、专供酒、净含量500ml字样。当事人不提供其退休老同事的姓名、联系方式,且当事人称其免费获得上述白酒,也未有相关证据证明上述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导致无法追根溯源。
另据调查:我局2023年6月19日发函至新疆托木尔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的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关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白酒的生产、销售渠道。2023年7月7日,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上述白酒经核实不属于新疆托木尔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2023年7月18日,新疆托木尔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复函称:1、“托木尔峰”;1956 申请号:6037361,于2007年5月8日申请,2009年12月14日公告使用,后由于未及时做商标续展工作,于2018年9月4日重新申请,申请号:33298329,并于2019年6月14日公告使用。上述两个商标申请号及他们的图标均系我公司已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2、我公司未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授权对商标的任何部分使用、复制、修改、传播、抄录或其他产品捆绑使用销售。
经查证:“ ”属新疆托木尔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商标申请/注册号:33298329、33类,专用权期限:2019年06月14日 至 2029年06月13日。商品/服务:果酒(含酒精); 葡萄酒; 白酒; 青稞酒; 烧酒; 高粱酒; 烈酒; 老酒(中国蒸馏烈酒); 除啤酒外的酒精饮料;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且不能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至案发时销售3瓶、售价240元/瓶,3瓶未销售、标价:280元/瓶,3瓶自用,货值共计156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罚款金额4,68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4680.00元
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