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家得福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志海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13MA17MXNB14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新立镇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5〕636号
榆树市家得福食品超市销售的鞋垫使用的商品条码6934214589752是无效商品条码、销售的粉条使用的商品条码6976705260008和涉案食品相对应、销售的卤味花生冒用毛豆商品条码,销售的圣女果未标注产品类型、销售的猕猴桃未标注产品类型、营养成分能量标注错误、销售的纯豆糕保质期标注含糊、能够说明进货来源,购进圣女果、猕猴桃履行了进货查验,不知道标签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销售的纯豆糕保质期标注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提供一次性塑料袋厂家提供有可降解检验报告。
当事人销售的鞋垫使用的商品条码6934214589752是无效商品条码、销售的卤味花生冒用毛豆商品条码,销售的粉条使用的商品条码6976705260008和涉案食品相对应、,销售的圣女果未标注产品类型、销售的猕猴桃未标注产品类型、营养成分能量标注错误、销售的纯豆糕保质期标注含糊、能够说明进货来源,购进圣女果、猕猴桃履行了进货查验,不知道标签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销售的纯豆糕保质期标注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提供一次性塑料袋厂家提供有可降解检验报告。
已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一)(二)款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下列行政处罚:1、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2
榆市监行处字〔2025〕769号
“榆树市家得福食品超市 ”经营者孙志海,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新立镇街道,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乳制品、水果、青菜、酒、日用百货零售;烟草零售。该店于2025年2月20日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明儿干果加工厂购进散装食品“南瓜子”5kg,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8日,保质期365天,2025年2月8日于榆树市家得福食品超市内进行简易包装分装称重销售,包装日期为25-02-08,销售单价为29.96元/kg,因店内标签打印机默认为四舍五入制计算系统,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故存在抹零行为,截至2025年9月9日,已销售4.69kg,剩余0.31kg,该店销售的“南瓜子”食品存在反向抹零商品2件,一件应收价款4.97336元,实收5元,多收价款0.02664元;一件应收价款4.55392元,标价4.6元,多收价款0.04608元;累计违法所得0.07272元,构成反向抹零多收价款的违法事实。
2025年9月9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立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反映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对榆树市家得福食品超市落实现场检查, 现场发现该店销售品名为“南瓜子”的散装食品2罐,销售单价均为29.96元/kg,包装日期均为25-02-08,保质期均为365天,其中一罐重量为0.158kg,应收价款4.73368元,标价4.7元,属于正常抹零;另一罐重量为0.152kg,应收价款4.55392元,标价4.6元,属于反向抹零,多收价款0.04608元,确定该商店销售食品反向抹零多收价款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经营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0.08元。
1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