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人来人往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采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C5A40J4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猫场镇交通路吕采遥自建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方烟处﹝2026﹞第008号
2026年2月10日13时00分,贵州省大方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电话举报称在大方县猫场镇店名为大方县人来人往百货超市出现大量卷烟与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码段号不相符,请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处理,查实后并按相关规定兑现举报奖励。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立即向专卖办汇报并启动核查程序,我局组织执法人员赶往被举报地点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猫场镇长征村交通路大方县人来人往百货超市调查处理。2026年2月10日14时10分,执法人员程思博、王涛经依法向被检查人吕采遥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执法人员在吕采遥的陪同下对其经营的大方县人来人往百货超市开展检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现场在该超市卷烟货柜内和零食散装柜内依法查获涉案卷烟若干。由于案发地现场人员流动较大,购买商品人员较多,涉案卷烟数量较大,为了避免发生冲突事件,在吕采遥亲自陪同下,执法人员将该批涉案卷烟带至大方县烟草专卖局机动稽查中队,鉴于该批卷烟吕采遥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及其它合法有效证明,为防止证据丢失,事后难以取证,我局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与吕采遥在大方县烟草专卖局机动稽查中队办公室内对涉案物品卷烟共同进行盘点:贵烟(硬高遵)66条,云烟(紫)89条,贵烟(喜)41条,玉溪(软)21条,云烟(软珍品)12条,贵烟(福)14条,贵烟(硬黄精品)53条,共计7种品牌、296条卷烟。我局依法对该批涉案卷烟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开具大方烟存通〔2026〕第007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吕采遥签字确认。执法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吕采遥全程在场,执法过程全程录像留证。该批涉案卷烟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2026年3月13日出具鉴别检验报告(NO:R-ZW52260200393)结果为:确认该批涉案卷烟为真品卷烟。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6日,申请毕节市大方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认定价值,2026年3月16日,毕节市大方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认定回复,该批卷烟认定结论为:人民币(57300.00)伍万柒仟叁佰元整。以上事实,有下列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与本案相关的书证、物证、举报记录表、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立案报告表、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证据(一):2026年2月10日,举报记录表证明案件来源。证据(二):2026年2月10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证据(三):2026年2月10日,现场拍摄并经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现场及卷烟等照片,证明现场及涉案卷烟有关情况。证据(四):2026年2月10日,经我局领导批准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经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大方烟存通〔2026〕第007号),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与所查获涉案卷烟的规格、品种、数量等情况。证据(五):2026年2月10日,经我局领导签字的立案报告表(大方烟立【2026】第007号)一份。证据(六):2026年2月10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卷烟抽样照片,证明涉案卷烟抽样现场有关情况。证
一、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
二、鉴于该批涉案卷烟尚未销售,未产生违法所得,建议参照黔烟法〔2023〕3号《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违法情节和处罚幅度规定,拟处以真品卷烟进货总额人民币伍万柒仟叁佰元整(57300.00)的9%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伍拾柒元整(5157.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方烟存通[2026]第007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中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7种品牌、296条真品卷烟作出如下处理:
1、2026年3月13日,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R-ZW52260200393),证明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送检损耗1.4条,依据(黔烟法[2025]1号文件)《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分具体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能够查清进货价格的,按照进货价格赔付鉴定损耗费用;无法查清进货价格的,按照批发价格赔付鉴定费用。”鉴于该批涉案卷烟无法查清进货价格,建议按照批发价格赔付鉴定损耗费用给当事人,赔付费用计:贰佰捌拾柒元肆角捌分整(287.48元)。
2、对扣除送检留样损耗剩余的7种品牌、294.6条涉案库存真品卷烟出库返还当事人。
四、已于2026年4月20日组织对该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5157.0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