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市泽天君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远君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3GDBXD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尖彭路21号云禧汇6楼609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14
(2026)粤0113民初25602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罗**
广州市源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泽天君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2
(2025)粤0111民初14257号
合同纠纷
冯**
广州市泽天君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3
2024-08-26
(2024)粤0111民初5364号
合同纠纷
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4
2024-08-26
(2024)粤0111民初5369号
合同纠纷
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5
2024-08-26
(2024)粤0111民初5365号
合同纠纷
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王**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6
2024-08-26
(2024)粤0111民初5368号
合同纠纷
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7
2021-11-24
(2021)粤0111民初31303号
合同纠纷
广州市泽天君成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分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27
(2026)粤0113民初25602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罗**
广州市源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泽天君成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07
2021-11-26
(2021)粤0111民初31303号
合同纠纷
广州市泽天君成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分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18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3-26
2021-02-02
(2021)闽0102民初1471号
合同纠纷
广州市泽天君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1569号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电动自行车出租业务。当事人于2024年11月7日以700元的价格购进车架号为:243722306018252的电动自行车,于2024年12月3日以700元/台的价格购进车架号2******************为2******************行车,购车总金额2100元。当事人购进车辆后,将脚蹬、链条拆除,并随车配置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的48V26Ah电池,后将三辆电动自行车用于出租。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查处当事人违法行为时,车架号为2******************行车出租两次,分别是2025年3月5日及2025年5月10日,租金共1069;车架号2******************行车于2025年5月8日出租,租金为370元;车架号为:243722306018252的电动自行车于2025年5月10日出租,租金为370元,三辆电动自行车出租租金共计1809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9日委托广东安盈痕迹司法鉴定所对当事人用于对外出租的3辆电动自行车(车牌号:广州037201,车架号为:243722306018252;车牌号:广州210665,车架号2******************:广州036648,车架号为2******************定,报告号为《司法鉴定意见书》(穗司鉴******************、******************、******************)。结论为:三辆电动自行车均存在a)在验车时未安装脚蹬、链条,无法实现脚踏骑行功能、d)装配完整的该车整车质量为60.40KG、59.10KG、56.40KG(标准≦55KG),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809元,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2100元。
当事人将禁止销售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将禁止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车牌号:广州037201,车架号为:243722306018252;车牌号:广州210665,车架号2******************:广州036648,车架号为2******************没收违法所得1809元;三、罚款2100元。罚没款共计3909元。
21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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