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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沙县宇隆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隆英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427MA8UUKEU18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虬江东路59-6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监处罚〔2025〕84号
2025年8月1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及附属配件进行抽样,抽样1辆,购买价为1500元/辆(含电池及充电器),备样1辆(存放在当事人店内)。2025年8月16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JZ250108QJ0046),该份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不符合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依据《2025年三明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标识与警示语技术要求:1.车辆电压高于特低电压 35.0V(直流)和16.0v(交流)的主回路和蓄电池系统,其容易接蚀带电部分的防护罩等应在易见的位置清晰牢固地标注当心触电的图形标志。检验结果:蓄电池系统未标注;2.蓄电池系统的外表面应有醒目的“非专业人士禁止打开”警示语句。检验结果:未标注;3.蓄电池系统的外表面应清晰可见地注明其充电和放电的工作温度范围、最大充电和放电的电流、放电最低终止电压、充电最高终止电压等参数,以便识别。检验结果:未标注;互认协同充电技术要求:车辆蓄电池系统应有与充电器互认协同充电的功能。蓄电池系统充电应先与充电器进行互认协同识別,通过后才能开始充电工作。检验结果:使用其他充电器即可充电,不符合。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货渠道合法,均附产品合格证明。涉案电动自行车除蓄电池系统及充电器外,其他产品参数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事发后当事人已将备样的电动自行车退回给厂家。 截至案发之日,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仅销售1台给抽样单位且销售价为进货价,故本案货值金额为3000元(已销售1台及未销售1台),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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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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