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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贝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雪涛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5MA7B2EAB2N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庐山南大道525号地铁万科广场22#商业楼L3-18、L3-19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红市监处罚〔2026〕134号
当事人于2022年6月6日领取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3601130003183),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销售”。2026年6月9日起,当事人在其许可经营范围不含热食类食品制售的情况下,在店内销售了两份牛肉炒饭,一份价格为18元,一份烤奶卷价格为22元,一份薯条价格为16元。当事人共销售热食类食品74元,牛肉炒饭一份成本为8.4元,烤奶卷一份成本为8.48元,薯条一份成本为5.78元,违法所得共计42.94元。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网上进货截图,但无法提供具体的合格证明文件。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热食类食品经营。
1.对当事人超范围经营热食类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元,没收违法所得42.94元的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42.94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542.94元上缴国库。
5500.00元
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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