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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久妹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开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49XEBK4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恩施市旗峰坝还建小区3栋104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2
2024-04-28
(2024)鄂2801民初474号
合同纠纷
刘*与恩施市久妹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24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3〕59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3月15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烟酒茶销售,店铺招牌“酒妹商行”。当事人店内销售有汾酒20和汾酒30,当事人不能提供汾酒的代理合同和商标注册证。 现查明,2023年7月22日,当事人店员金彩艳(女,身份证号:422801199012181023,联系电话:18872140115)上班期间,举报人到当事人店内选购了3瓶杏花村?“青花汾酒30”,消费3060元。金彩艳认可举报视频内容,暨其给举报人销售了三瓶汾酒,其中两瓶为涉案白酒的事实,金彩艳开具了编号为NO:0000486的“古井贡酒·酒妹商行送货单”,详情为:日期:2023年7月22日,名称及规格:汾酒53度,单位:瓶,数量:3,金额:3060元,经手人:金金(即金彩艳)。2023年7月24日,举报人申请我局将购买的2瓶杏花村?“青花汾酒30”(批号及编号:20200512121.PSTTK0GCN、20200512121.PSTTJ87KS)进行真假鉴别。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2瓶杏花村?“青花汾酒30”的防伪标识与该公司相同产品不符,不是该公司生产的,属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自述涉案“杏花村?青花汾酒30”系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份回收,共回收1件(6瓶/件),因为是没有拆的原箱,当事人认为是真品,遂按照260元/瓶价格回收,共计1560元,回收时没有开票据,当事人不能提供回收票据及付款凭证。当事人自述购进后销售给举报人3瓶,销售价格1020元/瓶,剩余的3瓶当事人已在本局现场检查前自行下架处理。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2瓶,销售额2040元,获利1520元。2023年9月14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2300225的《价格说明》,说明53度青花汾酒(30)市场指导价为979元/瓶,当事人回收该酒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本案举报人要求当事人按销售价的3倍进行赔偿,现场调解时当事人同意给举报人赔偿4瓶价值共计4000元的古井贡酒,举报人不同意,双方未达成一致,签订了《终止调解决定书》,本局终止调解。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结合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少,根据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减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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