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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市岳记调味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岳洪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CFKDM58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龚场镇隆兴社区市场路79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5〕254号
2025年7月23日至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店面发现货架上摆放10瓶生产批号为2025/05/28/A2/T039的“辣妹子”牌辣椒酱,当事人未索取上述检查食品的供货商的许可证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行为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7月27日前改正。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店面进行回访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着7瓶生产批号为2025/06/13/A1/T052的“辣妹子”牌辣椒酱,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上述检查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于2025年7月20日从监利双财调味品经营部购进批号2025/05/28/A2/T039和批号2025/06/13/A1/T052的“辣妹子”牌辣椒酱各10瓶,购进单价为16.6元/瓶,销售单价为18元/瓶,从购进至案发销售出批号为2025/05/28/A2/T0391的辣椒酱10瓶,批号为2025/06/13/A1/T052的辣椒酱3瓶,共计13瓶,违法所得23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52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2
监利市监处罚〔2024〕309号
当事人于2023年4月7日开始在监利市龚场镇隆兴社区市场路79号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7月12日从仙桃市购进一批“辣椒粉”。“辣椒粉”采购数量为10斤,购进价格9元/斤,销售价格11元/斤,已销售10斤,销售金额110元。经询问,当事人表示进货时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无法提供相关凭证。2024年8月13日上述产品经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食品,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辣椒粉”的《检验报告》(NO:F24075296)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4年8月22日,经现场检查上述产品均已全部售出,涉案货值金额为110元,违法所得2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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