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娇凌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政策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7MA643T541W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0层2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市监处罚〔2025〕347号
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中显示,涉案化妆品功效宣称实为:“保湿”“抗皱”“紧致”,而功效宣称“控油”与备案资料中信息相关内容不一致,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行政罚款5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发布广告行为并建议如下:\n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