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兴仁市大山毕和食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毕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2MA6HGN7J31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兴仁市大山镇大山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仁市监罚[2025]11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12月在本局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于2025年5月29日在本局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当事人通过娃哈哈业务员送货上门的方式以2元/瓶的价格采购重庆涪陵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3日、保质期为(常温)6个月的娃哈哈牌“AD钙”(净含量:220克)共24瓶,从贵州张亚商贸有限公司以4.5元/桶的价格采购康师傅(重庆)方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7日、保质期至2025年5月6日的康师傅牌“麻辣牛肉面”(净含量:114克)共12桶,从贵阳批发商处以0.8元/个的价格采购安徽广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5日、保质期为6个月的大皖牌“玉米肠”(净含量:28克)共15个。当事人采购上述预包装食品后均置于其常温货架上销售,娃哈哈牌“AD钙”销售价格为2.25元/瓶,康师傅牌“麻辣牛肉面”销售价格为5元/桶,大皖牌“玉米肠”销售价格为1元/个。截止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店内仍有8瓶上述娃哈哈牌“AD钙”、5桶上述康师傅牌“麻辣牛肉面”和7个上述大皖牌“玉米肠”正在常温货架上展示经营,其中,娃哈哈牌“AD钙”已超过保质期7天,康师傅牌“麻辣牛肉面”已超过保质期65天,大皖牌“玉米肠”已超过保质期5天。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从娃哈哈业务员处采购娃哈哈牌“AD钙”只查验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查验许可手续;从贵州张亚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康师傅牌“麻辣牛肉面”,查验并留存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报告单,但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单中产品生产日期是2025年5月5日,与其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不一致,未查验并留存该公司许可手续;从贵阳某批发商处采购大皖牌“玉米肠”,未查验该批发商的许可手续和涉案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也说不清楚该批发商的名字、住址以及联系方式。 当事人虽系初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低于500元,其经营涉案食品也未危害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但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不能完全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证明:当事人为合法市场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 证据三、2025年7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4页)。证明:1.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过备案在兴仁市大山镇大山社区二组116号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2.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7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1.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2. 本案货值金额;3.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完全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证据五、本局现场拍摄的照片共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供货者的手续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共3页)。证明: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不能完全
警告#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元
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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