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刘德银内科诊所(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德银 | 注册资本:2.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2MADJ3DMMX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开发区富丽社区富强街52号1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166号
经查,当事人2024年4月19日依法登记在安陆市开发区富丽社区富强街52号1楼从事诊所服务至今。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从湖北晟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造口皮肤保护剂(膏剂)(以下简称“膏剂”)1瓶,进货价格360元,生产日期20250403,保质期至20280402,批准文号:鄂孝械备20230015号,当事人购回此膏剂后为避免浪费,将其分装到供货商赠送的无任何标签和说明书的小塑料盒里,共分装20盒,销售价格30元/盒,2026年5月14日以30元一盒销售给投诉举报人赵某,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核查时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事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湖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 处罚标准 裁量阶次 减轻处罚 裁量基准 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不适用减轻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