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俊敏卤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万俊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4A3Q4N4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汉川市杨林沟镇杨林村菜场街七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240号
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当事人标称卤牛肉的食品中检出猪源性成分,当事人在牛肉制品中掺入猪肉成分,以掺假掺杂形式加工并销售食品,欺骗、误导消费者。涉案食品无库存剩余,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后果,无消费者投诉举报;当事人全程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全部违法事实。
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具备餐饮服务经营资质。2026年1月9日,当事人从武汉白沙洲大市场一个体摊贩手中,用现金购买了24.22kg牛前腿肉(简称牛),2026年1月9日使用该批原料自制火锅牛腩12.5kg。2026年1月15日,抽样检验前已经销售了7.5kg,销售价格为120元/kg。抽验0.16kg后还剩下9.84kg,2026年2月1日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20元/kg。上述销售总金额2080.80元。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食品案件违法所得认定规则,本案涉案该批次卤牛肉已全部售出,无库存货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原料成本凭证,本次不予扣除经营成本,直接以涉案食品全部销售收入核定违法所得,即本案违法所得为2080.8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08.80元;
2.罚款人民币2200元。
22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