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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伟盛燃气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伟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30814895723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上高县田心镇工业小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上市监处罚﹝2025﹞343号
经查,江西伟盛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后接手部分乡镇的天燃气业务。其使用的膜式燃气表是从重庆购入的,共购入100块,生产厂家:重庆市瑞力比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该燃气表用于居民因使用天然气需求开户后免费安装计算用气量。目前已安装77块,根据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提供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2022]余社量标质证字第001号)显示,在其单位检测的膜式燃气表传递地区或范围为新余市,且根据《关于宜春市各县(市、区)燃气表强制检定属地的函》(宜市质监函〔2017〕13号)的文件要求,上高县燃气表的强制检定工作由丰城市质监局计量站负责。以上安装使用的均由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定,未在文件要求的丰城市质监局计量站检定。截至检查日,77家用户共使用天然气8338立方米,民用天然气的销售单价为4.2元/立方米,销售额共计为35019.6元,违法所得为35019.6元。 当事人已开展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宣贯,但仍未见自查重大风险隐患清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已建立,但日管控记录表格项目内容不符合当事人场站实际,填写的7月至8月的日管控记录表格存在多项内容检查结果显示为空白(若无此项内容,应在表格中记录‘无此项’)。7月14日、7月21日、7月28日、8月4日的周排查记录表仅有安全员黄冬平签字,均无安全总监签字。
当事人使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工作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修理、销售或者进口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依法封存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019.6元,上缴国库;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未按要求落实关于压力容器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未按要求落实关于压力管道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四项罚没款合计50019.6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2
上城管罚决字﹝2024﹞第RQ003号
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
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上高县城市管理局
2024-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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