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喜海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4795216162Q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8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4﹞0200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30日生产涉案批次不合格人参软糖50盒,每盒320g。以12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经济示范区吉美土特产行10盒,剩余不合格产品以15元/盒的价格在门店内进行销售,至调查时已全部售出,无库存。货值金额720元,违法所得720元。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0盒。经排查,当事人发现是由于产品外包装纸杀菌不彻底导致。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20元;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