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鹤岗市中大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立兴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308541890F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鹤岗市南山区再就业产业聚集园区(铁东路中段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02
2020-06-03
(2020)黑0404执198号之二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与鹤岗市中大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冻结裁定书
7715.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环罚﹝2025﹞001号
经调阅尾气检测过程录像发现2024年9月21日该公司在对牌照为黑HG2618雪佛兰轿车进行尾气检测时仅将尾气废气分析仪的Y型采样管插入该车辆单侧排气管,并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鹤岗市中大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尾气检测过程录像发现2024年9月21日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裁量基准:(1)情节:①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②车辆、机械数量:不足2辆。(2)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3)修正基准:①经济承受度(小型);②补救措施(有);③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4)修正金额: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肆元整(¥340元整);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100000.00元
鹤岗市生态环境局
2025-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