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食果果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婷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7MABYFCM02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新江口街道划子嘴幸福家园28栋113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3〕211号
2023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待售,其中:1、“农夫山泉”东方树叶青柑普洱复合茶饮料(净含量:500ml),进货价格58元/箱,一箱15瓶,生产日期:2022年10月31日,保质期:9个月,生产商:农夫山泉湖北丹江口(均州)饮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预包装食品已超出保质期一个多月,销售价格5元/瓶,还有12瓶未销售出去;2、“农夫山泉”茶Π果味茶饮料柠檬红茶(净含量:900ml),进货价格62元/箱,一箱12瓶,生产日期:2022年10月5日,保质期:9个月,生产商:农夫山泉湖北丹江口(均州)饮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预包装食品已超出保质期十余天,销售价格7元/瓶,还有6瓶未销售出去;3、三分天地苏打果味饮料(350ml),进货价格24元/箱,一箱24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孟州市西格尔饮用水厂,现场检查时该预包装食品已超出保质期二十余天,销售价格2元/瓶,还有6整箱未销售出去。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一种散装食品穗之杰虾条的包装未打码生产日期,该食品进价为150元/箱,一次购进了1箱,一箱20大袋,一大袋7.5元/袋,保质期:9个月,制造商:郑州嘉德龙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9.9元/袋,现场检查时,该食品还有70小袋,当事人销售价格为5元/斤。上述三种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为390元,一种未打码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2.52元。当事人索证索票齐全并建立台账,经营“农夫山泉”东方树叶青柑普洱复合茶饮料和“农夫山泉”茶Π果味茶饮料柠檬红茶是在松滋市通恒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经营的三分天地苏打果味饮料和穗之杰虾条在沙市区小洋帽进口食品商行购进。
经查,2023年9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描述上述四种食品都是2022年十一月份十二月份购进的,当事人对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等事实予以认可,但对经营未打码生产日期的穗之杰虾条不予认可,当事人购进穗之杰虾条时,发现大袋包装上有打码的生产日期,在拆开经营时未发现小袋包装上未打码生产日期,本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无证据证明所述的情况是否属实。2023年9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供货商沙市区小洋帽进口食品商行进行调查,供货商说明穗之杰虾条是在沙市区峰华副食商行购进的,并带领本局执法人员到沙市区峰华副食商行,本局执法人员在沙市区峰华副食商行经营场所内进行调查时,发现穗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