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市增城陈铭光门诊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铭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CTM81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太平洋工业区商业街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市监(新洲)罚字〔2024〕1号
现查明,2021年10月14日,当事人从广东省阳江鸿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玉竹、川芎、黄精等26种中药饮片用于销售,具体明细如下: 截至2021年10月27日本局现场检查时,上述中药饮片仍在当事人的住所内尚未销售出去,本局依法对上述中药饮片采取了扣押措施。据当事人供述,上述中药饮片不对外直接零售,是病人就诊时凭现场医生开具的处方单进行调配后销售给患者,销售价均为进货价的基础上加收15%,上述中药饮片的进货总价为1483元(进货总价=∑数量×进货单价),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涉案货值为1705.45元(涉案货值=进货总价×(1+15%)),无违法所得。 又查明,当事人仅能提供上述中药饮片的进货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显示的信息,供货商名称为“广东省阳江鸿泰药业有限公司”,落款公章名称为“广东省阳江鸿泰药业有限公司”,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均未能查询到上述所称的市场主体,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中药饮片的供货商的资质文件和有关检验合格证明,未能提供购进记录及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构成未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行为。
对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较低,且药品尚未流入市场,违法情节轻微,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详见《财物清单》(穗增市监洲物字〔2021〕3-102701号)];2.罚款18000元。 对当事人购进药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记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索证、索票查验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完善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未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详见《财物清单》(穗增市监洲物字〔2021〕3-102701号)];2.罚款18000元。
18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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