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白泥镇新步步高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振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6HBRFB2H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织金县白泥镇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市监处罚〔2026〕17号
经调查,投诉人在该购物中心购买了12元系列的零食,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包装上小票显示:散称休闲食品,净重(kg)0.180,单价(元/kg)22.00,总价:4.00元,购买小票上显示:新步步高购物广场,2026.01.28,散称休闲食品:单价:22.00 ,数量0.18 ,小计:4.00,应收:3.96元,实际收款:4.00元,多收:0.04元。根据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织金县白泥镇新步步高购物中心散称食品销售台账明细显示:品名:散装休闲食品猫耳酥,日期:2026-01-28,销售数量:0.18,零售价:22,销售金额:4.00,实际应收价格:3.96元,价格显示多收取0.04元。根据对当事人调查显示,当事人从购买电子秤开始使用到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才知道多收顾客价款的情况,销售的商品有销售记录。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显示,当事人存在多收取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款项总共1747笔,总计74.52元。综上,当事人涉嫌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事实。
3.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5.投诉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6.投诉人提供的购买小票图片1张,证明当
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结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第四十二条从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查找消费者,并在7日(含周末和节假日)内采取张贴布告的方式退还消费者的多付价款,待当事人退还价款期限届满后,视价款退还情形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故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肆元伍角贰分(¥74.52)。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上缴国库。
罚没共计人民币伍佰柒拾肆元伍角贰分(¥574.52),上缴国库。
500.00元
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