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大水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2815722207466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醴陵市李畋镇凤形村胜利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23
(2022)湘0281民初3337号
执行异议之诉
向**
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
醴陵市人民法院
2
2022-10-20
(2022)湘0281民初3337号
执行异议之诉
向**
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
醴陵市人民法院
3
2022-03-03
(2022)湘0281民初1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易**
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
醴陵市人民法院
4
2022-02-15
(2022)皖04民终24号
产品责任纠纷
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
寿县双桥镇赵厚云烟花爆竹门市部,邸**,寿县楚都花炮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12-24
(2021)湘02民终25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
易**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12-24
(2021)湘02民终25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
易**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10-21
(2021)皖0422民初5123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邸**
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寿县楚都花炮销售有限公司,寿县双桥镇赵厚云烟花爆竹门市部
寿县人民法院
8
2021-09-23
(2021)湘0281民初2877号
执行异议之诉
向**
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
醴陵市人民法院
9
2021-08-11
(2021)湘0181民初90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何**
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刘**
浏阳市人民法院
10
2020-07-29
(2020)湘0281民初18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
张家界大地红烟花鞭炮销售有限公司
醴陵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4
2023-02-22
(2023)湘02执复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3-18
2022-12-02
(2022)湘0281民初3337号
执行异议之诉
向**、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9-01
2022-06-30
(2022)湘0281执190号
民事
易**、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9-01
2022-06-19
(2022)湘0281执189号
其他案由
易**、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8-26
2022-07-27
(2022)湘0281执异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易申伟、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7-01
2022-06-27
(2022)皖0422执1423号
产品责任纠纷
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产品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2-04-03
2022-03-17
(2022)湘0281执异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易申伟、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2-04-02
2021-12-24
(2021)湘02民终25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易**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4-01
2021-09-29
(2021)湘0281民初24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易**、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5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1-12-31
2021-12-24
(2021)湘02民终25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易**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株醴)应急罚﹝2026﹞12号
2025年12月25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工作人员张清、文荣成依法组织对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07466)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79栋黑火药库(危险等级1.1-2级,限药量2000kg)工房实际储存25kg装黑火药22箱,10kg装黑火药433箱,共计4880kg。第一组证据:《行政检查方案及审批表》1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5〕850 号,证明2025年12月25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前制定了详细的行政检查方案及审批表。第二组证据:《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湘株醴)应急检通〔2025〕534号,证明2025年12月25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前向该公司出具了行政检查通知书。第三组证据:《行政检查现场记录》1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5〕806号,证明2025年12月25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的检查情况制作了行政检查现场记录。第四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5〕476 号,证明2025年12月25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第五组证据:《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1份(湘株醴)应急检告〔2025〕64 号,证明2025年12月25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花炮监察股执法人员对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检查的情况的处理意见送达给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总经理刘大水签收。第六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刘英迟、黄辉各1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对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了当事人的有关情况。第七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有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C级)、吐珠类(单筒或同类型组合,B、C级)生产资质。第八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属于烟花爆竹合法生产企业并具有承担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第九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份(刘英迟、黄辉各1份),证明刘英迟、黄辉的有效身份。第十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刘英迟、黄辉成各1份),证明刘英迟、黄辉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十一组证据:违规照片2张、现场执法视频2份,证明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79栋黑火药库超量储存的违法违规事实存在。第十二组证据:刘大水任命书复印件1份、刘大水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大水为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总经理,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十三组证据:黄辉安全员任命书复印件1份,证明黄辉为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安全员。第十四组证据:法人授权书一份,证明刘大水授权刘英迟接受醴陵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询问调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GB:11652-201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第4.5:“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1.1-2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2000.00元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6-01-30
2
﹝湘株醴﹞应急罚﹝2025﹞147号
2025 年 10 月 2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进行核查,核实风险预警专班提供线索:2025 年 10 月 23 日醴陵市风险预警视频专班巡查发现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11 时 20 分左右 165#机械吐珠筑药工房(限 1 人)有 2 名员工在工房内,疑似超员作业的情况。经查,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 2025 年 10 月 23 日 10 时 18 分至 10 时 29 分 165#机械吐珠筑药工房(危险等级 1.1-2,限 1 人)有 2 名员工在工房内作业,情况属实。
作出人民币22000元(贰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2000.00元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11-12
3
﹝湘株醴﹞应急罚﹝2025﹞64号
2025 年 4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57 号化工原材料中转(危险等级 1.3 级)设计图纸工房结构为一栋三间,工房最中侧间内存放还原剂(甲醇树脂 2 袋、粉碎后的虫胶 1 袋)和氧化剂(硝酸钾 1 袋、硝酸钾 3 桶);2、224 号成品库(危险等级 1.3 级)工房内存放已装好药未包装的吐珠筒、已组盆串引的组合烟花半成品和各种空筒、泡沫。
作出人民币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8000.00元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5-05-07
4
醴市监处罚字(2025)029号
-
本局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975元, 并按照货值金额的2倍处以罚款11700元, 合计罚没款12675元, 上缴国库。
11700.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0
5
湘株醴)应急罚﹝2024﹞103号
1、查看视频监控录像回放,发现 2024 年 6 月 7 日 06 时17 分李畋金旺吐珠筑药中转 209(工房标识牌名称为:209 号吐珠半成品中转(危险等级 1.3 级))员工樊明金从该工房内取出 1 袋和 1 小桶黑火药(粒状),经调查询问,该员工承认将一箱粒状的黑火药存放在 209 号吐珠半成品中转间内(黑火药储存工序危险等级为 1.1-2 级)。2、查看视频监控录像回放,发现 2024 年 6 月 12 日 09 时 04 分李畋金旺吐珠筑药中转 209(工房标识牌名称为:209 号吐珠半成品中转)员工樊明金故意挪移摄像头,致使该工房作业区域脱离了视频监控。
作出人民币39800元(叁万玖仟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9800.00元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4-07-11
6
醴自然资监罚字﹝2024﹞第41号
该单位在2023年11月份至2023年12月初期间,擅自占用李畋镇凤形村土地建设烟花存储厂房。经我局测绘院实地测量认定,违法总占地面积203平方米,地类为林地。
1.没收其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203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2.责令其将非法占用的203土地退还给李畋镇凤形村集体经济组织。3.对非法占用的20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0 元罚款共计人民币40600元整(大写:肆万零陆佰圆整)。
40600.00元
醴陵市自然资源局
2024-04-22
7
(湘株醴)应急罚﹝2024﹞20号
发现以下问题:95 号组盆串引车间(危险等级 1.3 级)2 人在从事包装作业。第一组证据:《现
作出人民币19900元(壹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9900.00元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
2024-04-19
8
醴市监处罚字(2023)136号
2023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市局转发的NO:ZB20221055和NO:ZB20220498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醴陵市金旺出口烟花厂生产的组合烟花产品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委托检验不服的,应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截止2023年4月13日,当事人未申请复检。2023年4月17日当事人陈述,上述烟花产品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0000元,获利2500元。当事人自认其生产出来的上述产品均未做账,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500元,并处罚款16300元,合计罚没款18800元,上缴国库。
16300.00元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