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御康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彭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26MACWED5R2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梅林街道振兴街107号一楼(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宁卫传罚﹝2024﹞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宁卫传罚〔2024〕28号 案件名称:宁海御康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被处罚人名称:宁海御康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王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宁海御康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海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1月25日
对宁海御康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000元;
1000.00元
宁海县卫生健康局
2024-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