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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惠顾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22MA6P5Y5K6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观澜路与文萃路交叉口文萃景园小区A区A21幢1、2单元A21-03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蒙处罚〔2025〕146号
现查明,因当事人疏于管理致使经营的:1、“新希望蝶泉特浓红枣牛奶”,12盒,生产日期:2025年2月3日,保质期:6个月;2、“茶的传人闽南人的铁观音(原味茶饮品)”,6瓶,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8日,保质期:9个月;3、“茶的传人云南人的普洱茶(青柑普洱复合茶饮品)”,9瓶,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0日,保质期:9个月。共3个品种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还在经营。上述食品中:“新希望蝶泉特浓红枣牛奶”是3.5元/盒,12盒共42元;“茶的传人闽南人的铁观音(原味茶饮品)”是3元/瓶,6瓶共18元,“茶的传人云南人的普洱茶(青柑普洱复合茶饮品)”是3元/瓶,9瓶共27元。以上食品货值总额为87元。当事人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出相关产品,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进行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作出减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新希望蝶泉特浓红枣牛奶”12盒,净含量250g/盒;(2)“茶的传人闽南人的铁观音(原味茶饮品)”6瓶,净含量500ml/瓶;(3)“茶的传人云南人的普洱茶(青柑普洱复合茶饮品)”9瓶,净含量500ml/瓶; 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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