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波商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邢小燕注册资本:5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CL79612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1083号003幢(4-1)(4-2)A03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18
(2020)浙02民初145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
宁波商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众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众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0-08
(2021)浙0203民初324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宁波果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薇树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商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3
2021-07-07
(2020)浙02民初145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
宁波商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众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众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6-10
(2021)粤05民初32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芬妍服饰有限公司
宁波商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x**,汕头市萱琪服饰有限公司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6-10
(2021)粤05民初32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芬妍服饰有限公司
宁波商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汕头市萱琪服饰有限公司,李**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6-10
(2021)浙0203民初324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宁波果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宁波商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薇树服饰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7
2021-03-29
(2020)浙02民初145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
宁波商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3-11
(2020)浙02民初145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
宁波商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15
2021-12-14
(2020)浙02民初145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商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4-02
2021-03-09
(2021)闽05民初27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铭铂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商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3﹞32号
自2019年4月起,当事人开发“饷店”小程序及相关APP并作为店主分销工具投入使用,主要通过饷店转发分享商品链接或二维码发展他人及店长,实现消费者在线下单和店主店长的分佣提现。2019年7月27日,当事人开发的饷店小程序取得ICP备案(浙ICP备19007772号-1)。仙货公司开发的丝丝APP作为店主运营工具,类似于微信群,在群内由会员对大量受众发布通告及政策,为当事人饷店业务提供宣传功能,该公司已经于2022年注销,同时该APP也被下架。当事人核心经营业务主要由店主会员发展他人加入,从而进行商品的分销返佣。饷店平台注册店主类型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商家入驻当事人平台后,需签署《梦饷科技平台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商家委托推广服务提供者(即店主)提供互联网推广服务并向推广服务提供者支付市场推广费,平台方有权在销售回款中通过系统直接扣除等额的市场推广费用于代商家向推广服务者进行支付。店主可以通过当事人饷店小程序转邀请链接的方式推荐店长帮自己推广商品,店主招募店长进行商品分销时,约定相应比例的推广费用,每单成交后,由商家支付推广费用。当事人将店主会员设为6个大级别,分别从VIP1至VIP6,其中VIP1又划分4个小级别,各级店主会员均可享受销售产品利润分成,到VIP2后可获得平台佣金。具体各级会员达成条件如下所示:店主会员升级方式(月销售额计算,分享链接销售金额、单位万元)会员等级店主称号升级条件(月销售)佣金奖励(现金、满99减5代金券)VIP1-0见习店主VIP1-1新秀青铜0.1W,顾客2人10元现金、代金卷2张VIP1-2新秀白银0.3W,顾客7人20元现金、代金卷5张VIP1-3新秀黄金0.5W,顾客10人38元现金、代金卷10张VIP2先锋店主1W,顾客20人12%58元现金、代金卷10张VIP3达人店主2W,顾客40人24%68元现金、代金卷15张VIP4大师店主5W,顾客80人30%78元现金、代金卷15张VIP5宗师店主10W,顾客160人37%88元现金、代金卷30张VIP6传奇店主50W,顾客800人43%98元现金、代金卷50张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当事人以推销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398元费用购买“SAAS使用费”获得加入资格,成为店主。当事人招募店主只能通过朋友发送注册码或链接,每个人必须有推荐人,否则无法成为会员也无法获得发展他人资格。2020年6月,当事人主动进行了整改,停止销售SaaS饷店软件并进行了部分退款。在此期间,当事人设置了发展一个店主奖励200元、间接发展一名店主奖励60元,以及月度发展会员达标后奖励138元的销售店铺(店主)提成奖励。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组成的经销商-店主a-店主b-店主c-店长-顾客的层级架构构成了传销行为。除上述行为外,为促进商品销售,当事人还组织了三次团队计酬奖励模式。一是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当事人通过丝丝APP开展了创业者扶持计划,具体模式为:2020年累计发展店主个数培训服务费10.6%20.7%30.8%40.9%5≤X<10直接培训1.0%+成员培训0.2%10≤X<30直接培训1.1%+成员培训0.2%X>30直搜培训1.2%+威员培训0.2%二是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当事人通过丝丝APP开展了创业者成长计划,给予经销商团队奖励,具体模式如下:每月团队销售店铺个数培训服务费25≤X<1001.5%100≤X<2002%200≤X<2503%250≤X<3003.5%X≥3004%三是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当事人通过丝丝APP开展了第二次创业者成长计划,具体模式如下:能力评分培训次数培训服务费?每月至少提供3次培训培训对象店铺销售额提成的1.5%??每月至少提供4次培训培训对象店铺销售额提成的2.0%???每月至少提供5次培训培训对象店铺销售额提成的3%????每月至少提供6次培训培训对象店铺销售额提成的3.5%?????每月至少提供7次培训培训对象店铺销售额提成的...详情请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7,769,424.27元;(二)罚款1,000,000元。
100000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4-2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