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沈阳市于洪区远航鼎业消防设备销售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富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10114MA0XG77E29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胡路55-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7
(2024)苏1202民初10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泰州市泓源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远航鼎业消防设备销售中心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于市监处罚〔2025〕230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3日,从上门推销个人手中以40元/具的单价购进灭火器12具,该经销人随货附带了检测报告(编号:XF2406295),导致当事人错误的销售了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的产品。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合格证”等字样,当事人以合格产品对外销售。2025年6月1日,当事人以单价41元/具,总价49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12具该批次灭火器。2025年6月6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产品进行了抽查,并于2025年7月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J2025010013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灭火器(爆破性能试验)、灭火剂(干粉灭火剂)(第一主要组分含量)项目不符合GB4351_1-2023《手提式灭火器》标准,依据《辽宁省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该检验报告,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现场确认该产品为本单位销售,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此次销售过程中从上门推销个人手中以40元/具的单价购进灭火器12具,2025年6月,当事人以单价41元/具,总价49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12具该批次灭火器。货值金额为480元,单个获利1元,取得违法所得12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984元; 没收违法所得:12元。 罚没款合计:996元。
984.00元
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2
沈于市监(于)处罚〔2024〕152号
经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灭火器主要成分含量项目不符合GB4351_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盘锦市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注明的产品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当事人销售的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项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19元。 没收违法所得:21元。 罚没款合计:140元。
119.00元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