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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春去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常一博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DFRJCL1R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9号盛润国际广场东塔6层602A区19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4﹞110718号
郑州春去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饿了么商城店铺:“舒美医疗器械专营店”销售的仁和痔疮凝胶断痔膏混合消肉球清涂料冷敷凝胶,宣传该产品是“特效”用语;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是特效产品。
当事人在饿了么商城店铺:“舒美医疗器械专营店”销售的仁和痔疮凝胶断痔膏混合消肉球清涂料冷敷凝胶,宣传该产品是“特效”用语;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是特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局适用从轻裁量等级。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3.4“从轻等级: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的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以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3.4 从轻等级:“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裁量标准:从轻;违法情形: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的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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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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