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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区南阳家家利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永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982MA1WFK1C91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黄海路4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监处罚〔2026〕93号
现查明:1.2026年1月1日,当事人从大丰黄海豆制品厂购进扬州市龙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龙伟牌内脂豆腐5盒,购进金额5元。该豆腐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保质期为5天。2026年1月12日,本局根据投诉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诉的上述生产日期的豆腐。经核查,当事人以2元/盒的价格销售超过保质期上述豆腐2盒(销售日期为2026年1月8日),涉案货值4元,违法所得2元。 2.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以72元/箱的价格从大丰区学仔百货商店购进无糖蛋糕10箱(3千克/箱),其中含瑞丰兴业牌无蔗糖蒸蛋糕2箱。该蒸蛋糕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0703、保质期为180天、计量方式为散装称重。2026年1月12日,本局根据投诉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诉的上述生产日期的蒸蛋糕。经核查,涉诉蒸蛋糕销售时与其他散装食品使用统一商品名称和条码(商品名称为刘飞糕点,主条码号2100616)结算,且投诉举报人出具的销售凭证(该凭证标注品名:刘飞糕点00616、数量:0.588斤、小计9.29元)中除有超过保质期的瑞丰兴业牌无蔗糖蒸蛋糕外,还包含其他品牌尚在保质期内的蛋糕,无法核实超过保质期后涉诉食品具体销售量和金额。 3.2025年4月3日,当事人以8.8元/卷的价格从盐城市霖瑞贸易有限公司购进陈克明牌碱水面(每卷净含量:900克)1箱(15卷/箱),购进金额132元。购进后,当事人以11.5元/卷的价格进行销售。该碱水面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8日、保质期为十二个月。2026年3月19日,消费者从当事人购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碱水面1卷,本局根据该消费者的投诉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陈列有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陈克明牌碱水面1卷。检查时,当事人将售给投诉人的1卷陈克明牌碱水面收回并退赔款。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收回及在售的2卷超过保质期的陈克明牌碱水面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截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碱水面共4卷(销售日期分别为2026年2月15日、2月16日、3月12日、3月19日),涉案货值46元,违法所得10.8元,因退货退款1卷,当事人实际获得违法所得8.1元。 另查,当事人曾于2025年11月6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因初次违法,被本局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调查期间,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并与投诉人和解。召回公告期间未收到不良反馈。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卷陈克明牌碱水面(每卷净含量:900克); 2.没收违法所得10.1元,并处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2010.1元。
2000.00元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2
大市监处罚〔2026〕28号
现查明:1.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以14元/kg的价格从盐城市大丰区柚柚食品经营部购进津美嘉蛋糕20kg。2025年11月6日,投诉举报人以19.6元/kg的价格从当事人购买津美嘉蛋糕0.206kg,实际支付4.0元。所购上述蛋糕中椰蓉咸蛋黄味蛋糕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1日,红豆蛋糕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年4月17日、5月10日,保质期均为150天,截至投诉举报人购买时上述蛋糕已超过保质期。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津美嘉牌红豆蛋糕和椰蓉咸蛋黄味蛋糕均以柚柚休闲的商品名称售卖,而以该商品名称销售的食品涵盖由盐城市大丰区柚柚食品经营部供货的较多种类食品,故无法区分上述红豆蛋糕和椰蓉咸蛋黄味蛋糕的具体销售数量,仅能认定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11月6日购买的红豆蛋糕和椰蓉咸蛋黄味蛋糕已超过保质期,故认定当事人涉案货值为4元,违法所得为1.1元。 2.2025年9月24日,当事人以2元/袋的价格从盐城升财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呼辣呼辣手撕素鸭脖共7袋。该鸭脖外包装标注有“品名:呼辣呼辣手撕素鸭脖、净含量:72克”等内容,当事人货架上该食品标价签标注有“呼辣呼辣手撕素鸭脖88g,零售价:2.80元”等内容。截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上述鸭脖4袋,售价2.8元/袋,销售金额11.2元,违法所得3.2元。当事人在本局检查时当场更换了正确的商品标价签。 3.当事人以4.8元/包的价格从东台市如意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乐畅粉丝,以6.50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该乐畅粉丝外包装标注有“产品名称:乐畅粉丝、净含量:200克”等内容,当事人货架上该粉丝标价签将上述粉丝标注为“乐畅龙口粉丝”。经核查,当事人出具的购物小票上商品标注为“乐畅粉丝200g”,仅商品标价签上将该粉丝标注为“乐畅龙口粉丝200g,零售价:6.50元”。由于该标价签使用时间不确定,仅能以投诉人购买的1包计算违法所得,故本局认定违法所得为1.7元。当事人在本局检查时当场更换了正确的商品标价签。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9元,罚款505.1元,罚没款共计51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加强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杜绝不合规的食品上市销售; 3.制定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督促检查。
505.10元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30
3
大市监处罚〔2025〕00097号
-
没收违法所得1.7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元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4
大市监处罚〔2024〕00243号
2024年7月1日,当事人因涉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被本局立案调查。立案调查期间,经举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产品、不以真实名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本局决定并案调查。 现查明:1.2024年2月2日,当事人以70元/箱的价格从东台市***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洪干海带丝5箱,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整箱烘干海带丝拆分成净含量不等的小包装进行销售,销售价为35.6元/kg。当事人在包装上标注有“干海带丝、净含量、单价35.60元/kg、售价、包装日期、家家利超市”等内容,未标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截止本局检查时,已销售上述烘干海带丝15.43kg,销售额550.12元,剩余16袋计2.969kg尚未售出。 2.当事人先后两次以1.2元/袋的价格从盐城招商场**办公用品商行购进得力双面绵纸胶带,该胶带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QB/T2424,上述两批胶带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20402和20221120,购进后,以2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 2424-1998《双面胶粘带》7.4.3规定:自生产日期起,产品保质期为1年。截止本局检查时,当事人在售的上述9袋得力双面绵纸胶带均已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核算,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得力双面绵纸胶带15袋,销售额30元,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12元。 3.2024年5月20日,当事人以100元的价格从盐城市大丰区陈**食品经营部购进龍皓尤口牌粉丝1箱(50袋/箱,袋净含量:计量称重),购进后以2.5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2024年6月6日,当事人以100元的价格从盐城市大丰区陈**食品经营部购进龍皓尤口牌粉丝1箱(25袋/箱,袋净含量:400g),购进后以5.8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在销售时,在价格标签和出具的销售凭证上将上述粉丝标注为龙皓龙口粉丝。截止本局检查时,上述龍皓尤口牌粉丝(净含量:计量称重)已销售22袋,剩余26袋,2袋遗失,销售额55元;上述龍皓尤口牌粉丝(净含量:400g)已销售17袋,剩余8袋。销售额合计98.6元,违法所得41.6元。 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请求从轻处理。
罚款金额48元;没收违法所得53.6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8.00元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8
5
大市监处罚〔2024〕00104号
2024年2月29日,本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2袋佳食多牌骨肉相连(净含量:950g,生产日期:20231024,保质期:12个月)外包装袋上未标注烹调加工方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佳食多牌骨肉相连2袋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当事人销售的惠实家包不臭鞋垫(货号H822,品名:包不臭鞋垫,条码:6931932182295)标注生产厂家温州市惠实家日用品有限公司与上述商品条码的注册人温州市博康日用品有限公司不一致,涉嫌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3月12日,本局决定立案调查。 现查明:1.2024年2月12日,当事人以16元/袋的价格从盐城市大丰区泰昌隆八仙行处购进佳食多牌骨肉相连(净含量950g)20袋,后于2024年2月19日退回15袋。上述佳食多牌骨肉相连标签标注有“食品名称:骨肉相连、盐城市佳食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1024、保质期:12个月、执行标准:SB/T10379、非即食、营养成分”等内容,未见烹饪加工方式标注。截止本局现场检查时已销售上述佳食多牌骨肉相连3袋(其中1袋为举报人购买),销售价22元/袋,销售额66元,获利18元。现场在售的2袋被本局扣押。当事人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 2.2018年3月30日,当事人以5.2元/双的价格从盐城市大丰区正江针织品经营部购进惠实家包不臭鞋垫20双,并进行销售,上述惠实家包不臭鞋垫外包装包标注有“货号H822、品名:包不臭鞋垫、执行标准:Q/WHSJ01-2016、条码:6931932182295、温州市惠实家日用品有限公司”等内容,截止本局检查时,当事人销售上述该批次货号H822的惠实家包不臭鞋垫共18双,销售价9.5元/双,销售金额合计171元,获利77.4元,剩余2双未售出,已下架处理。经查,上述包不臭鞋垫标注的商品条码6931932182295的注册人为温州市博康日用品有限公司,与生产厂家温州市惠实家日用品有限公司为不同主体。
罚款金额800元;没收违法所得95.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800.00元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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